全村農民人均可支配收入8000元(2014年不變價)以下;農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4000元為扶貧標準。行政村相對貧困人口占該村戶籍總人口5%以上;行政村居住破舊泥磚房(茅草房)的農戶占該村戶籍總數10%以上的優(yōu)先;屬革命老區(qū)、少數民族地區(qū)、石灰?guī)r地區(qū)、省屬水庫移民區(qū)的村在同等條件下優(yōu)先。
貧困村的確定由村民委員會申請,經鄉(xiāng)鎮(zhèn)、縣、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逐級審查后,報省人民政府扶貧開發(fā)主管部門批準并向社會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