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NFG2022004
郁府辦〔2022〕7號
郁南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fā)郁南縣
見義勇為人員獎勵和保障實施
辦法(試行)的通知
各鎮(zhèn)人民政府,縣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郁南縣見義勇為人員獎勵和保障實施辦法(試行)》已經縣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fā)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zhí)行。執(zhí)行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縣公安局反映。
郁南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2年12月8日
郁南縣見義勇為人員獎勵和保障實施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了弘揚社會正氣,鼓勵見義勇為并保障見義勇為人員的合法權益,根據《廣東省見義勇為人員獎勵和保障條例》,結合本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縣行政區(qū)域內實施見義勇為人員的獎勵和保障工作。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見義勇為,是指公民在法定職責、法定義務之外的為保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安全,制止正在發(fā)生的違法犯罪行為或者實施搶險、救災、救人等行為。
第四條 本辦法由縣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實施,日常工作由縣公安局負責,民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教育、衛(wèi)生健康、醫(yī)療保障、司法、退役軍人事務、宣傳、文明等有關單位各司其職,共同做好見義勇為人員的獎勵和保障相關工作。
工會、共青團、婦聯、殘聯應當在各自的工作范圍內,協助做好見義勇為人員的獎勵和保障工作。
第五條 縣人民政府成立縣見義勇為評定委員會,負責見義勇為的認定。
縣見義勇為評定委員會由公安、民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教育、衛(wèi)生健康、醫(yī)療保障、住房城鄉(xiāng)建設、司法、退役軍人事務、宣傳、文明等有關單位人員組成。縣見義勇為評定委員會辦公室設在縣公安局,由縣公安局負責辦公室的日常工作??h見義勇為評定委員會辦公室認為有必要的,可以邀請社會知名人士和相關專業(yè)人員參與見義勇為的評定工作。
第六條 見義勇為申請認定的日常工作由縣公安局組織開展;遇有重大、疑難問題的,縣見義勇為評定委員會辦公室通知全體成員召開會議或者書面征求各成員意見,由到會成員進行集體投票表決或者收集各成員書面審閱意見,并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作出決定。
第七條 見義勇為專項經費應當列入縣級每年的財政預算,用于見義勇為人員及其家屬的救治、撫恤、表彰、獎勵、生活困難資助、康復治療補助以及經濟補償等。經費的管理和使用辦法由相關部門另行制定,并依法接受財政、審計部門的監(jiān)督。
第八條 具有本辦法第三條規(guī)定行為的人員及其近親屬,可以向縣見義勇為評定委員會申請認定見義勇為行為。有關單位和個人也可以舉薦見義勇為人員。
申請、舉薦認定見義勇為的,應當自行為發(fā)生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沒有申請人、舉薦人的,縣見義勇為評定委員會可以依照職權予以認定。
第九條 公民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可以認定為見義勇為:
?。ㄒ唬┲浦拐谖:野踩?、公共安全或者擾亂社會秩序的違法犯罪行為;
(二)制止正在侵害國家、集體財產或者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違法犯罪行為;
?。ㄈ岆U、救災、救人,保護國家、集體的財產或者他人人身、財產安全;
?。ㄋ模┢渌娏x勇為行為。
第十條 向縣見義勇為評定委員會申請或者舉薦認定見義勇為行為的,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ㄒ唬┬袨槿说纳矸莸扔嘘P基本情況;
?。ǘ┬袨槿藗麣埢蛘咚劳龅?,提交傷殘鑒定或者死亡證明;
?。ㄈ┬袨榘l(fā)生的時間、地點、經過材料。
申請人或者舉薦人可以同時提供有關單位、人員的見證材料。
第十一條 縣見義勇為評定委員會受理見義勇為書面認定申請或者舉薦后,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進行調查、核實,于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內組織進行評定并作出書面決定;情況復雜需要延期的,經縣評定委員會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十個工作日,并告知申請人或者舉薦人。對未認定為見義勇為的,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或者舉薦人并說明理由。
第十二條 對擬認定為見義勇為的人員,除本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情形外,縣見義勇為委員會應當將其事跡予以公示并征求公眾意見。公示時間不得少于七個工作日;公示時間不計入認定工作時間。
被認定為見義勇為的人員名單和事跡,除本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情形外,應當向社會公開。
第十三條 縣見義勇為評定委員會對認定的見義勇為人員可以給予下列表彰或者獎勵:
(一)通報嘉獎;
?。ǘ╊C發(fā)撫恤獎金;
?。ㄈ┦谟枰娏x勇為榮譽稱號。
有關單位可以對認定為見義勇為人員按規(guī)定申報嘉獎、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
第十四條 本縣范圍內的見義勇為人員除享受國家和省、市有關撫恤補助規(guī)定的相應待遇外,經縣見義勇為評定委員會認定,由縣人民政府頒發(fā)一次性撫恤獎金:
?。ㄒ唬奚?,頒發(fā)二十萬元人民幣。
(二)喪失勞動能力的,視情頒發(fā)十萬元至十五萬元人民幣。
1.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頒發(fā)十五萬元人民幣;
2.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頒發(fā)十二萬元人民幣;
3.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頒發(fā)十萬元人民幣。
?。ㄈ┌凑铡度梭w損傷程度鑒定標準》,構成重傷的,根據受傷程度輕重頒發(fā)六萬元至八萬元人民幣;構成輕傷的,根據受傷程度輕重頒發(fā)三萬元至五萬元人民幣。
?。ㄋ模ξ催_到輕傷標準,但是見義勇為行為事跡突出,被中央、省、市、縣級媒體報道,社會影響力大的,視情頒發(fā)一萬元至二萬元人民幣。
第十五條 縣見義勇為評定委員會對見義勇為人員進行認定后,對符合省、市規(guī)定的,應當向省、市見義勇為評定委員會申請省、市級獎勵。向省、市見義勇為評定委員會申請獎勵的,應當提供符合本實施辦法第十條規(guī)定以及省、市要求的相關材料,由縣見義勇為評定委員會出具評定意見,按照省、市見義勇為評定委員會規(guī)定的程序進行申請。
第十六條 見義勇為人員傷情鑒定,由申請人或者舉薦人提出,經縣見義勇為評定委員會委托司法鑒定機構作出鑒定,報市級見義勇為評定委員會復核。見義勇為人員的傷殘鑒定,由縣見義勇為評定委員會委托市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機關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
第十七條 本縣任何單位和個人對可能因見義勇為負傷的人員,應當及時告知公安機關和醫(yī)療機構,并采取協助救治、援助等措施。醫(yī)療機構及其醫(yī)務人員應當及時救治,不得拒絕、推諉。
第十八條 對認定為見義勇為的,縣見義勇為評定委員會應當將情況及時通報本轄區(qū)各類慈善、基金、社團組織機構,盡可能讓更多的社會組織、團體共同參與、支持弘揚見義勇為良好社會風氣。
第十九條 參加工傷保險的見義勇為人員,被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的,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因見義勇為誤工的人員,所在工作單位應當視同出勤,不得降低其福利待遇或者違法解除其勞動合同。
第二十條 因見義勇為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由所在單位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
因見義勇為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且已參加職工基本養(yǎng)老保險的,依法享受基本養(yǎng)老保險待遇。
見義勇為人員不能享受本條第一款、第二款待遇,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由公共就業(yè)服務機構或者殘疾人勞動就業(yè)服務機構介紹就業(yè)。對就業(yè)困難的見義勇為人員,應當優(yōu)先納入就業(yè)援助,優(yōu)先推薦就業(yè)。
第二十一條 符合城鄉(xiāng)低保條件的見義勇為人員及其家庭,應當按照有關規(guī)定納入低保范圍,符合臨時救助條件的給予臨時救助,縣人民政府應當給予優(yōu)先救助。
第二十二條 因見義勇為人員犧牲而致孤的家庭成員,屬于城市社會福利機構供養(yǎng)范圍或者符合城鄉(xiāng)特困供養(yǎng)條件的,縣人民政府應當優(yōu)先安排。
縣人民政府應當將我縣因見義勇為人員犧牲而致孤的未成年子女按政策納入孤兒或者困境兒童保障體系,按照相關標準發(fā)放基本生活費。
因見義勇為人員犧牲而致孤的家庭成員,符合我縣城鄉(xiāng)居民基本醫(yī)療保險參保條件的,縣人民政府應當將其醫(yī)療保障納入城鄉(xiāng)居民基本醫(yī)療保險。參加城鄉(xiāng)居民基本醫(yī)療保險等費用可以通過城鄉(xiāng)醫(yī)療救助制度解決。鼓勵商業(yè)保險公司設立見義勇為人員及其家庭成員救治、撫恤保險。
見義勇為犧牲人員符合評定烈士條件的,按照《烈士褒揚條例》規(guī)定申報烈士,烈士遺屬享受相應撫恤優(yōu)待。
第二十三條 縣住房保障部門應當將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城市見義勇為人員家庭優(yōu)先納入住房保障,優(yōu)先配租保障性住房或者發(fā)放住房租賃補貼。對符合農村危房改造條件的見義勇為人員家庭應當給予優(yōu)先安排。
事跡突出的見義勇為人員或者其配偶、子女申請我縣常住戶口的,符合遷入條件的,縣公安局應當按照規(guī)定給予優(yōu)先安排。
第二十四條 對不宜公開的見義勇為人員的個人資料和相關事跡等情況,縣見義勇為評定委員會及有關部門應當保密。
因見義勇為致使本人或者其近親屬人身、財產安全受到威脅的,縣公安機關應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保護;對見義勇為人員及其家屬進行打擊報復的,公安機關等有關部門應當及時受理和依法處理。
第二十五條 因實施見義勇為行為而造成他人財產損失,依法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的,由縣見義勇為評定委員會在見義勇為專項經費中給予適當的經濟補助。
見義勇為人員及其近親屬因見義勇為行為產生民事權益糾紛請求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機構應當免予經濟審查,及時提供援助。
第二十六條 各有關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應當遵守國家法律法規(guī)和本辦法的相關規(guī)定,依法依規(guī)調查核實、處理見義勇為申請和舉薦,并接受財政、審計、紀檢監(jiān)察等單位的監(jiān)督。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有關規(guī)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廣東省見義勇為人員獎勵和保障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guī)依法追究相應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fā)文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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