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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YNFG2023005)郁南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fā)郁南縣財政投資評審監(jiān)督管理辦法(修訂版)的通知(郁府辦〔2023〕25)號

        YNFG2023005

        郁府辦〔2023〕25 號

        郁南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fā)郁南縣財政

        投資評審監(jiān)督管理辦法(修訂版)的通知


        各鎮(zhèn)人民政府,縣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郁南縣財政投資評審監(jiān)督管理辦法(修訂版)》已經縣人民政府同意,現(xiàn)印發(fā)給你們,請認真抓好貫徹落實。落實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縣財政局反映。



        郁南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3年12月28日




        郁南縣財政投資評審監(jiān)督管理辦法(修訂版)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郁南縣財政性資金投資的基本建設項目評審管理,規(guī)范郁南縣財政投資評審行為,加強財政支出管理,提高財政投資評審效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政府投資條例》(國務院令第 712 號)和《廣東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規(guī)定》(廣東省人民政府令第 205 號)及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郁南縣財政性資金投資的基本建設項目,涉及國家秘密及法律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本辦法所稱財政性資金是指一般公共預算資金、政府性基金、國有資本經營預算資金、財政專戶管理資金及其他納入財政管理的資金。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財政投資評審,是指縣財政部門組織對財政性資金投資的基本建設項目進行政策性、技術性、經濟性的評價審查行為。

          第四條 縣財政投資評審業(yè)務由縣財政部門委托縣財政投資審核中心進行。

          第五條 財政投資評審應遵循客觀、公正、規(guī)范、節(jié)約的原則。堅持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預算、預算控制結算的原則,按照先概算、后預算、再結算的程序開展評審。法律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的,評審程序從其規(guī)定。

          第六條 財政投資評審應保持獨立性和公正性,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干涉評審工作。

          第七條 凡使用財政性資金的基本建設項目,財政投資金額大于 30 萬元的應接受財政投資評審;財政投資金額30萬元以下(含30萬元)的,由項目建設單位委托有資質的社會中介機構進行編制或評審,并將結果報縣財政投資審核中心備案。

          第八條 財政投資評審的內容:

          (一)項目概算、預算、結算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和時效性等。

          (二)項目基本建設程序合規(guī)性和基本建設管理制度的執(zhí)行情況。

          (三)項目招標方式、招標程序、招標文件、各項合同等合規(guī)性。

          (四)項目財政性資金的使用、管理情況。

          (五)項目概算、預算執(zhí)行情況及項目實施過程中發(fā)生的重大設計變更及索賠情況。

          (六)其他需要評審的內容。

          第九條 財政投資評審的結果作為縣財政部門和相關單位調整預算、項目招標、核撥款項、辦理結算、批復工程竣工財務決算、交付資產及進行項目績效評價的依據之一。建設單位應在收到預算評審結果后 3 個月內完成項目招標或簽訂施工合同。未完成的,應在期滿前 15 日內向縣財政部門申請延期。

        第二章 評審工作職責

          第十條 縣財政部門履行以下職責:

          (一)貫徹執(zhí)行國家財政投資評審的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政策,制定財政投資評審相關制度和規(guī)定。

          (二)組織評審機構依法開展評審工作,并對其進行監(jiān)督和管理。

          (三)協(xié)調評審工作中各方關系。

          (四)建立評審項目檔案管理體系,對評審項目有關資料和評審過程及其結果整理存檔。

          第十一條 項目主管單位履行以下職責:

          (一)對財政投資評審項目的送審條件進行初步審核。

          (二)及時報送需財政投資評審的項目,并督促項目建設單位配合財政投資評審工作。

          (三)根據縣財政部門評審報告的批復意見,督促項目建設單位執(zhí)行或整改。

          第十二條 項目建設單位履行以下職責:

          (一)加強財政性資金投資基本建設項目的前期工作,保證前期工作的深度達到規(guī)定要求。

          (二)按照工程項目管理相關規(guī)定加強對項目承包單位的管理,應積極配合縣財政投資審核中心評審工作,督促相關單位在時限內(自收到評審意見之日起 14日,包含施工單位應收到評審意見的書面反饋所需時間)補充所需資料、相關證明及對評審結果反饋書面意見,并對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負責。需補充完善資料的,應在反饋時限內(自收到評審意見之日起14日)補充修正完畢,其范圍只限于對原送審資料的深化或說明,不能補充原未送審的新增的工作內容,不得推翻原送審資料,僅基于已有的資料對初稿審核內容予以核實確認;如有特殊情況確需增加或補充,須報縣人民政府審批同意后按程序辦理。對于退審項目應由項目建設單位按要求落實整改、完善資料后,經項目建設單位主管部門書面確認同意調整后方可重新送審。項目建設單位未在規(guī)定時間內提供評審材料、不按規(guī)定配合評審工作或組織協(xié)調其他單位配合評審工作不力的及送審資料出現(xiàn)重大紕漏、錯誤等,按照本辦法對評審項目作退審處理。

          (三)在項目招標文件及合同中應明確:項目結算以縣財政部門批復的結算評審結果為依據。

          (四)確認、執(zhí)行財政投資評審結果。

        第三章 評審工作程序

          第十三條 項目送審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項目概算。項目送審以項目立項文件或縣政府批復文件為依據,送審資料應符合縣財政投資評審要求,包括但不限于:

          1.送審概算書必須由具有設計資質的設計單位或委托工程造價咨詢企業(yè)編制,并由具有執(zhí)業(yè)資格的編制人員、批準人員簽名蓋章確認。

          2.送審金額原則上不得超過立項金額或縣人民政府批復金額。

          3.概算圖紙必須由有資質的設計單位出具且設計深度滿足概算編制要求。

          4.所有送審資料均需提供電子文件和書面文件,且送審電子文件與書面文件相符。

          5.所有送審資料均需建設單位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和具體經辦人本人簽名并加蓋單位公章。

          項目建設投資原則上不得超過經核定的投資概算。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原核定概算不能滿足項目實際需要,且使用預備費不能解決的,項目單位可以提出投資概算調整申請:

          (1)因國家建設標準、建設規(guī)范等政策調整,導致投資增加較大;

          (2)因地質條件發(fā)生重大變化;

          (3)因項目建設期限內主要材料價格大幅上漲;

          (4)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導致項目建設條件發(fā)生重大變化。

          符合上述規(guī)定需調整概算的,項目單位應當明確調整方案及資金來源,按照上述程序報原概算審批部門辦理。不屬于上述規(guī)定的情形而增加投資概算的,或因未經原審批部門批準擅自變更建設地點、增加建設內容、擴大建設規(guī)模、提高建設標準、改變設計方案等原因造成超概算的,原概算審批部門不予受理概算調整申請,縣財政部門不予受理項目前期工作經費和建設資金支付申請,對超概算部分的建設資金,不予安排。

          (二)項目預算。項目送審以立項項目或若干子項目(包括需招標的新增部分)為單位,送審資料應符合縣財政投資評審要求,包括但不限于:

          1.送審預算書必須由符合條件的建設單位或委托工程造價咨詢企業(yè)編制,并由具有執(zhí)業(yè)資格的編制人員、批準人員簽名蓋章確認;

          2.送審金額不得超過概算書或縣人民政府批復文件內的相關金額;施工圖紙必須由有資質的單位出具,施工圖紙按規(guī)定需經過圖審的必須提供圖審后的圖紙;

          3.所有送審資料均需提供電子文件和書面文件,且送審電子文件與書面文件相符;

          4.所有送審資料均需建設單位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和具體經辦人本人簽名并加蓋單位公章;

          5.送審的設計方案、預算書如需變更或調整重新送審,需提供情況說明,經主管部門班子會議審議通過后報分管縣領導審批后方可送審。

          (三)項目結算。項目應在通過驗收后 3 個月內送縣財政部門評審,送審資料應符合縣財政投資評審要求,包括但不限于:

          1.送審結算書必須由項目施工單位或委托工程造價咨詢企業(yè)編制,并由具有執(zhí)業(yè)資格的編制人員、批準人員簽名蓋章確認;

          2.送審金額原則上不得超合同價;送審金額超出合同價時,須有項目建設單位書面說明并經主管部門批準,送審金額超合同價10%的需經縣人民政府同意;

          3.以概算批復金額進行招標的項目,送審金額原則上不得超合同價以及財政投資評審后審定的預算金額;送審金額超出時,須有項目建設單位書面說明并經主管部門批準,送審金額超10%的需經縣人民政府同意;

          4.所有送審項目均需提供竣工圖紙和施工前、施工過程中、施工后的現(xiàn)場照片;

          5.所有送審項目均需提供竣工驗收資料,包括竣工驗收報告、竣工驗收備案表及相關竣工驗收檢驗、檢測資料等;

          6.竣工圖紙、變更和簽證資料與現(xiàn)場相符;按照《工程量清單計價規(guī)范(2013)》相關規(guī)定,簽證應在事項發(fā)生 7 天內確認完成,變更事項應在事項發(fā)生 14 天內完成變更手續(xù),參建單位應在辦結時限內完成資料文件的審批確認手續(xù)或回復書面意見;評審項目正式送審后二次補正的簽證、變更資料不再受理審核;

          7.所有送審資料均需提供電子文件和書面文件,且送審電子文件與書面文件相符,送審的結算資料應是準確、唯一、完整的;

          8.所有送審資料均需建設單位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和具體經辦人本人簽名并加蓋單位公章。

          第十四條 評審受理:

          縣財政投資審核中心按第十三條規(guī)定檢查送審項目的資料,符合要求的予以接審,不符合要求的出具不予受理評審的通知,由建設單位按要求落實整改或完善資料后再送審。評審項目如需重新送審,建設單位應編制相關情況說明并報相關主管部門同意后方可受理。

          第十五條 評審程序:

          (一)縣財政局投資審核中心應自收到之日起60日內出具審核結論性文書,對大型、工藝復雜的項目最長可延期30日。根據現(xiàn)行法律法規(guī)、操作流程對受理的項目進行評審,經初審、現(xiàn)場踏勘、復核、復審后出具評審意見。

          (二)項目建設單位應自收到評審意見之日起14日內核對并反饋同意、不同意或部分同意的意見(需包含項目承建單位反饋的意見)。逾期未提出反饋意見的,視為同意。反饋意見為部分同意或不同意的,項目建設單位應清晰詳細列明不同意的意見,并向縣財政投資審核中心提供相關具體證明依據,否則將視為無效意見,不影響財政投資評審結論的認定。

          (三)縣財政投資審核中心根據項目建設單位反饋的意見、補充資料,在28日內完成復核及整改,并將復核結果通知項目建設單位。經各方確認復核結果無異議后,7天內完成報告文件的簽字蓋章確認手續(xù)。

          (四)項目主管部門和項目建設單位按照縣財政部門批復的評審結果執(zhí)行或整改。

        第四章 監(jiān)督管理

          第十六條 按規(guī)定應進行財政投資評審而未進行的項目,縣財政部門將不予安排資金或支付工程款。

          第十七條 已施工或施工完畢的項目,縣財政部門原則上不再進行預算評審。建設單位應在送審資料承諾書中寫明項目的真實進展情況,如發(fā)生應急、搶險等工程確需先行開工后送審預算的情況,應經項目單位班子決議通過,報單位分管縣領導同意后,按照本辦法第十三條第(二)點要求送審預算,相關審批手續(xù)必須在項目開始實施后的三個月內完成。

          第十八條 建設單位將送審資料交由非建設單位工作人員送審的,縣財政部門不予受理。

          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縣財政部門原則上將不予受理該項目的結算評審工作:

          (一)項目概算、預算應接受財政投資評審而未送審的;

          (二)未經法定程序進行招標(采購)工作的;

          (三)施工合同有明顯背離招標文件或與招標文件存在歧義、矛盾的;

          (四)現(xiàn)場簽證及設計變更未按相關規(guī)定執(zhí)行的。

          第二十條 項目正式受理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縣財政部門可作退審處理:

          (一)項目建設單位未在規(guī)定時間內補充資料或補充資料不夠完善的;

          (二)項目建設程序上存在重大違規(guī)問題的;

          (三)項目建設單位無法在規(guī)定時間內配合完成評審工作或組織協(xié)調其他單位配合不力的。

          項目自退審之日起 3 個月后方可重新送審。

          第二十一條 對概算、預算評審偏差率超過 30%和結算評審審減率超過 20%的項目,縣財政部門可將評審情況上報縣人民政府并通報項目主管部門。

          計算公式:評審偏差率=(審增金額+審減金額)/評審審定金額×100%;評審審減率=(送審金額-評審審定金額)/送審金額×100%。

          第二十二條 對拒不配合、隱匿實際情況或阻撓財政投資評審工作的建設單位,縣財政部門可暫緩下達項目財政性資金預算或暫停撥付財政性資金。

          第二十三條 在項目評審過程中,因項目建設單位反復修改圖紙、增減項目建設內容等原因,造成評審工作重復和評審費用增加的,縣財政部門可在項目主管部門、項目建設單位的部門預算中扣減增加的評審費用。

          第二十四條 項目建設單位及其人員如與其他單位或相關人員互相串通,提供虛假資料,騙取財政資金以及發(fā)生其他違法違規(guī)行為的,由縣財政部門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 427 號)予以處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 項目建設單位及其他相關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相關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整改,并依法追究單位責任人和直接人員的行政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規(guī)批準投資估算、初步設計概算、工程預算、工程結算和竣工財務決算的;

          (二)強令或授意項目有關單位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的;

          (三)因故意或過失造成重大損失的;

          (四)以化整為零或以其他方式規(guī)避財政投資評審的;

          (五)其他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的行為。

          第二十六條 評審機構在財政投資評審過程中,有違反財政法律法規(guī)行為的,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guī)處理。

          第二十七條 相關單位和個人有權向財政、紀委監(jiān)委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檢舉財政投資評審活動中的違法違規(guī)行為,受理部門應當依法依規(guī)查處。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以往規(guī)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上級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



        相關解讀鏈接: 一圖讀懂《郁南縣財政投資評審監(jiān)督管理辦法(修訂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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